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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时间:2020年2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19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细化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申领、使用及服务提供机构管理、考核等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西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东盟中心”)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领对象和服务提供机构入库进行备案、审核;

(二)对创新券申领及兑付资料进行审定确认,并开展监督抽查;

(三)对服务提供机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并确定兑现额度;

(四)负责创新券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东盟中心审核服务提供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准入驻广西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分批次定期公示;东盟中心审核申领对象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准入驻服务平台。在线审核科技创新服务合同中技术合同金额,核定创新券使用金额。

第四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以下创新活动:

(一)研究开发服务支持范围

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运行机制;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社会开放,提供面向市场的专业化研发服务;企业将技术开发部门注册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实体,独立承接研发设计业务。包括: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文化创意设计项目;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技术转移服务支持范围

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以技术、人才、资本合作以及技术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合作,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中介服务。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支持范围

产品配方还原改进、工艺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开展分析、测试及检验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四)创业孵化服务支持范围

基于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各类中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科技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服务平台等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技术创新服务。

(五)知识产权服务支持范围

各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集成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综合性数据库和主导产业、重点行业的专题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专利预警等知识产权检索及分析服务;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提供的专利质押融资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六)科技咨询服务支持范围

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科技开发与创新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产品、服务、工艺和技术方案的分析;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科技咨询机构、知识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的科技咨询和知识服务;科技文献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

(七)科技金融服务支持范围

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的投资和增值服务。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支持范围

科普作品研发,模型、教具、展品等相关衍生产业的培育,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区域性科普网络系统及科普服务新平台的开发等。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支持范围:

(一)网络服务器租用,通用(共性)的信息类软件购买,仪器设备购置;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包括法定认定、行政许可、强检、计量、资格认定以及产品的质量检测、出厂合格检测;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ISO9001认证、ISO1400认证、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各种体系(资格)认证、环评及相关咨询服务;

(四)企业申报政府项目、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服务;

(五)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

(六)财务、法律、工商、培训等服务;

(七)其它与技术创新无关的服务。

第六条 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不予支持。

第七条 广西创新驱动发展专项(科技重大专项)不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三)规定限制,支持金额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服务提供机构入库采取自愿申报、择优选择的方式,登录服务平台(网址http://cxq.kjt.gxzf.gov.cn)进行注册,注册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盖章财务报表扫描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银行开户信息等,相关资质、获奖证书、科技服务工作成效说明(盖章)等。服务提供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备案入库和审核入库两种类型。

(一)直接备案入库:经自治区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国家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转移机构,国家或自治区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只需在服务平台注册并填报注册证明材料,经东盟中心备案后直接入库。

(二)审核入库:在服务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信息,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经东盟中心审核备案后入库。基本条件如下:

1.具备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专职服务团队不少于10人;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流程;

4.未被“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九条 服务提供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可随时申报、随时审核,服务提供机构名录即时更新。服务提供机构在服务年度内评价结果为差且拒不整改的,将取消服务提供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领对象登录服务平台(网址http://cxq.kjt.gxzf.gov.cn)进行注册。

(一)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盖章财务报表扫描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银行开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创新创业团队注册证明材料包括: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所在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孵化载体的推荐材料(盖章)。

第十一条 申领对象入驻服务平台后,提出申领额度,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合同、使用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创新创业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盖章或签字)。

第十二条 申领对象在服务平台查找服务,与服务提供机构线下签订科技创新服务合同,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合同扫描件,确认服务下单。科技创新服务完成后,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提供机构。

第十三条 服务提供机构接受订单,确认订单信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约定条款后,获得创新券。

第十四条 服务提供机构提交创新券兑现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相应的科技创新服务合同、发票扫描件、银行转账凭据扫描件、科技创新服务工作总结和成效证明材料等。服务成效证明材料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类

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知识产权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已开发完成的系统平台页面、用户手册、第三方验收报告等;服务提供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成效证明材料。

(二)技术转移服务类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服务提供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成效证明材料。

(三)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类

分析、测试、检验报告,及服务提供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成效证明材料。

(四)创业孵化服务类

孵化器资质证明、具体服务成果等其它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服务类

知识产权交易提供转让方和接受方签署合同、知识产权所有人变更文件,知识产权检索及分析报告等其它成效证明材料。

(六)科技咨询服务类

在科技咨询服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报告、技术方案、技术查新报告、技术调查分析和论证等其它成效证明材料。

(七)科技金融服务类

提供股权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投资书、收款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八)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类

提供产品、文字、图片、视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用户手册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东盟中心分批次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兑付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广西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网址http://cxq.kjt.gxzf.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无疑议的兑付资金。服务提供机构可选择即时兑付也可选择累积兑付。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依据当年创新券工作运行总体情况对东盟中心进行评价,并按照不超过创新券年度兑付资金总额的10%核定东盟中心下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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